3.7钢板桩的低噪音、低振动工法
3.7.1有关噪音和振动的规则标准
在《公害对策基本法》(1967年制定)的基础上,《噪音规则法》在1968年6月10日公布,《振动规则法》在1976年6月10日公布。建设工程领域也开发了与之相应的各种钢板桩的低噪音、低振动工法并投入实用。
(1) 噪音的规则
1996年12月20日政令第338号的《噪音规则施行令》和1993年10月28日环境厅告示第91号的《有关特定建设施工中发生的噪音规则的标准》中的主要内容如表-3.3.22
所表-3.3.2有关特定建设施工的噪音规则标准
特定建设施工
1·使用打桩机(除落锤式),拔桩机或打拔桩机(除压入式打拔桩机外)的施工(除打桩机与螺旋钻同时使用的施工)
2.使用铆钉机的施工
3.使用凿岩机施工(施工地点连续移动的话,仅限于一天内该作业两个地点间最大距离不超过50m的施工)
4.使用空气压缩机(使用电动机以外的发动机时,仅限于额定输出在15kW以上的发动机)施工(除作为凿岩机的动力使用的施工外)
5.设置混凝土搅拌机(仅限于容量大于0.45立方米的混合搅拌机)或沥青搅拌机(仅限于混合重量大于200公斤的混合搅拌机)的施工(除为了制备砂浆而设置混凝土搅拌机的施工外
6.使用反铲(除环境厅长官指定的不发生超过一定限度噪音的机械外,仅限于发动机的额定输出在80kW以上)的施工
7.使用牵引式铲斗装载机(除环境厅长官指定的不发生超过一定限度噪音的机械外仅限于发动机的额定输出在70kW以上)的施工
8.使用推土机(除环境厅长官指定的不发生超过一定限度噪音的机械外,仅限于发区域动机的额定输出在40kW以上)的施工标准值
①,②不超过85分贝工作时刻
① 下午7点到第二天上午7点的时间外下午10点到第二天上午6点的时间外
1天的工
① 不超过10小时作时间不超过14小时工作时间
① ,②不超过连续6天工作日
① ,②除星期天和其他假日外注)标准值是在特定建设施工的用地边界内的值
备注
1.分贝指计量法(1992年法律第51号)另表第2所规定的声压等级的计量单位
2.噪音的测定采用满足计量法第71条的条件的噪音计进行。这时,频率修正回路采用A特性,动特性采用快速动特性(FAST)
3.噪音的测定方法暂时采用JSz8731所规定的噪音等级测定方法,按以下确定噪音的大小
(1)取噪音计的指示值不变或者变动很少时的指示值。
(2)噪音计的指示值周期或者间歇变动,且指示值的最大值大概一定时,取每次变动指示值的最大值的平均值。
(3)噪音计的指示值不规则且大幅变动时,取测定值的90%以上的数值
(4)噪音计的指示值周期或者间歇变动,但指示值的最大值不一定时,取每次变动指示值的最大值90%以上的数值
区域
① :根据法第3条第1项规定,在指定区域内,符合以下任何条件的区域及都道府县知事或令第4条第2项规定的市的市长指定的区域
(a)为了保全良好的居住环境,必须特别保持安静的区域
(b)为了提供给居住用,必须保持安静的区域。
(c)供给居住同时也供商业、工业用的区域,因为集合了相对数量的住宅,必须防止噪音发生的区域
(d)学校教育法(1947年法律第26条)第1条规定的学校,儿童福利法(1947年法律第164号)第7条规定的保育所,医疗法(昭和1948年法律第205号)第1条的5第1项规定的医院及同条第2项规定的内有收容患者的设施医疗所,图书馆法(昭和1950年法律第118号)第2条第1项规定的图书馆及老人福利法(昭和1963年法律第133号)第14条第1项第2号规定的特别养护老人之家用地周围大概80米的区域内。
区域
② :根据法第3条第1项规定的指定区域内,上述外的区域
(2) 振动的规则
(3) 1996年12月21日政令第398号的《振动规则施行令》和1998年3月29日总理府令第7号的《振动规则法施行规则》中的主要内容如表-3.3.2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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